楊某在某知名購物網站購買遠超正常需求的大量香料包,,剛收到貨即以香料包中添加了中藥材廣木香為由向銷售企業(yè)索要價款十倍賠償,,未達目的便提起民事訴訟。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其價款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男子以鹵肉香料包添加中藥材為由要求十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楊某花費1122元在某知名購物網站購買38包用于鹵肉的香料包,剛收到貨就以鹵料包中添加了中藥材廣木香為由向重慶某銷售企業(yè)索要價款十倍賠償,。銷售企業(yè)拒絕后,,楊某便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并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但案涉香料包為食用農產品,適用的法律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該法并無價款十倍賠償的規(guī)定,。審理中,銷售企業(yè)自愿收回商品并退款,,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準許,。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香料包,銷售企業(yè)退還貨款,,駁回楊某要求價款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涉香料包屬食用農產品 并無價款十倍賠償之規(guī)定
法院審理:
南陽中院民一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沈飛調查發(fā)現,2021年11月17日當天,,楊某在同一購物網站某母嬰店購買固體飲料19盒,,并以該產品的網頁宣傳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為由起訴山東某公司索要價款十倍賠償。2022年2月,,楊某以篡改生產日期為由起訴云南省某茶葉銷售商索要價款十倍賠償,。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香料包在生產過程中僅對香料作物和中藥材進行了分揀,、粉碎,、包裝等,沒有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屬于食用農產品,,其質量安全管理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不適用《食品安全法》,。國家并未明文禁止在食用農產品中添加廣木香,。香料包的包裝上注明了商品名稱、配料表、制作方法,、生產日期等信息,,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楊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香料包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對食用者的健康有害或者有其他質量問題,。楊某所購香料包的數量遠超普通消費者的正常需求,且短時間內起訴多個商家,,可見其訴訟有牟利之目的,。楊某的行為干擾了企業(yè)的正常經營,且與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惡意訴訟”說不 維護小微企業(yè)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南陽中院民一庭沈飛表示,在處理涉及食品質量的案件時,,應當適度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民間習慣,、群眾對判決結果的感受等因素,。
在煮肉、煲湯等烹飪過程中加入少量中藥材是我國的傳統(tǒng)飲食習慣,。例如,,根據所加中藥材的不同,烏雞湯可以有“天麻烏雞湯”“蟲草花烏雞湯”“當歸黃芪烏雞湯”等多種做法,。對于一些中藥材是否可以在食品中添加,,國家既未明文允許也未明文禁止,但民間使用多年且效果良好,,相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不應以國家沒有明文允許添加為由一概否定,。對于確實沒有安全問題的食品,不能因為存在個別不規(guī)范之處就判令經營者進行高額賠償,。
在疫情尚未結束的大背景下,,小微企業(yè)和個體商販步履維艱,司法機關更需對惡意訴訟說不,,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