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jīng)常會遇到親朋好友借錢,,自己手頭又不寬裕的情況,,但又礙于面子,便將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這一借不打緊,,有的卻“借”來了官司,。近日,南陽市唐河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信用卡出借給朋友使用而引發(fā)的糾紛案件,。
王某和劉某系朋友關系,,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找王某借錢,王某手頭沒有余錢,,便將自己名下信用卡出借給劉某,。劉某累計刷卡金額23914.93元,其間并未償還,,王某為了避免產(chǎn)生更多利息,,自己償還了信用卡欠款。后劉某補打一支借條,,承諾分期還款,,并愿意承擔違約利息,但還款期限過后,,王某多次追要劉某均未償還,。無奈之下,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劉某償還借款23914.43元及利息,。
唐河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將自己名下信用卡出借給劉某使用,實際出借的是信用卡內(nèi)的信用額度,,信用卡內(nèi)的信用額度是金融機構基于持卡人信譽發(fā)放的,,允許持卡人在特定條件下透支消費的資金,實質上系銀行所有,,并不屬于持卡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該案雙方以借用信用卡的方式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最終判決,,劉某償還王某23914.43元,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
法官提醒,,持卡人出借信用卡,違反了與銀行間的合同約定,且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借用人逾期還款,,會造成持卡人個人信用污點,影響持卡人申請房貸,、車貸等業(yè)務的辦理,。出借期間所發(fā)生的丟失、盜刷等損失,,原則上都應該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所有責任,。借用人使用信用卡從事信用卡非法套現(xiàn)、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懲罰,。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安全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要隨意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