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陽市內(nèi)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不法手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丈夫在李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從二樓跌落后搶救無效死亡。在相關部門調(diào)查處理期間,,被告人王某認為,,是李某的妻哥張某從中作梗不讓其賠錢,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多次伙同他人到張某家及其木板廠,采取用竹竿和塑料網(wǎng)堵路,、在廚房及儲藏室潑大糞、到木板廠阻止停工等方式恐嚇張某及其家人,。
內(nèi)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采取不法手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經(jīng)評估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鑒于以上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該案中,,王某僅是因為自己的主觀推測,,就伙同他人采取不法手段恐嚇張某及其家人,并損毀其財物,,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尋釁滋事罪。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處理任何問題的時候,,要時刻保持理性、謹慎與冷靜,,通過合理途徑,,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而不是不分黑白實行違法犯罪行為,,到頭來只會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