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王建釗團隊成功調(diào)解一起“抵押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簽訂“抵押車”買賣合同,后因抵押車被抵押權人拖走引發(fā)矛盾,,在法官的多次調(diào)解下,,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為玉帛,。
2021年5月29日,,古某與宋某簽訂售車協(xié)議,約定宋某將一輛不能過戶的抵押小型轎車以5.5萬元的價格賣給古某,,古某將該車開回家后為該車購置了保險,。2021年9月28日,涉案轎車被抵押權人拖走,。古某報警稱車輛被人拖走,,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確認不屬于盜竊行為,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古某隨后訴至淅川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與宋某解除購車協(xié)議,,并要求宋某返還購車款5.5萬元,。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在閱卷時得知,,古某與宋某在簽訂購車協(xié)議時,,明知宋某的小型轎車是“抵押車”,暫時不能過戶,,但因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所以依然購買了該車。為了最大程度保障雙方的利益,,承辦法官庭前數(shù)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就相關法律向雙方進行釋明,,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買受人知道抵押權人對買賣標的享有權利,,出賣人不負有保證標的物無權利瑕疵的責任,,所以本案最好的方式就是促成雙方調(diào)解。
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王建釗了解到雙方當事人是同學也是好友,,于是努力開展調(diào)解工作,但因本案涉及關聯(lián)案件處理且案情較為復雜,,雙方當事人暫未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使本案糾紛能得以實質(zhì)性化解,,承辦法官王建釗開庭后又多次主動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背對背調(diào)解,,向原、被告就該案中的法律問題進行釋明,,并針對原,、被告存在的疑問進行了耐心解答。終于,,原告表示與被告本是多年好友,,希望不要因為此事傷了和氣,自己購買車時就知道是抵押車,,表示愿意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被告在理解法官辦案思路和意見后,也表示其愿意和原告作進一步的溝通和協(xié)商,,在了解到雙方均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和調(diào)解意愿后,,承辦法官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diào)解,最終被告宋某同意并當場向原告古某返還購車款3萬元,,原告古某表示同意,。
(圖為被告宋某返還原告古某3萬元購車款)
最終,該案經(jīng)過承辦法官王建釗庭前確定辦案方向,,庭審中,、開庭后多次耐心勸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宋某返還古某人民幣3萬元并兌現(xiàn),,雙方對此案再無其他異議,昔日的老同學打開心結,,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