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店購買電暖氣,,使用當晚引發(fā)火災致人死亡,,要求賠償卻遭商家推諉扯皮;網購正品佳能相機,,充電器做工粗糙,,經鑒定相機和鏡頭均為假冒產品……”面對這些消費侵權行為,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月15日,,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從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選取南陽兩級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告訴消費者在遭遇消費問題時,應該如何處理才能更好地維權,。
【案例一】電暖氣引發(fā)火災致人死亡 法院判決商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原告劉先生在被告丁先生店內以290元的價格購買了電暖氣一臺,就在購買的當天晚上,,劉先生家人在使用電暖氣的過程發(fā)生了火災,,火災造成劉先生妻子死亡,劉先生受傷,,租賃的房屋及屋內財物損壞嚴重,。該事故經鑒定部門鑒定,認定起火的原因系電暖氣片發(fā)生故障引發(fā)的火災,。事故發(fā)生后,,劉先生、劉先生兒子及其岳母作為原告將丁先生訴至鄧州法院要求其賠償因此事故造成的妻子死亡及財產損毀等各項損失共計102萬余元,。期間,,劉先生一家所租賃房屋的房主及樓上鄰居因房屋及財物損失還將劉先生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據了解,,丁先生在銷售電暖氣片的過程中,明知所售的產品無合格證,、說明書等,,且銷售同類產品存在其他消費者因產品質量退換貨的情形。在該案一審審理過程中,,丁先生申請追加電暖氣的生產廠商桓臺縣某散熱器廠為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2021年11月,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該案的火災事故系因在丁先生購買的電暖氣引發(fā),被告丁先生明知所售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且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所售產品質量合格的有關證據,其銷售行為存在過錯,,原告依據合同的相對性,,要求被告丁先生承擔責任,應予支持,。被告丁先生雖提供與被告散熱器廠聊天,、轉賬記錄、物流信息,、證人證言,、散熱器廠宣傳資料等,但其與被告散熱器廠并非真正連帶賠償責任人,,其提供的證據只能作為其行使追償權的依據,。最終鄧州法院判決被告丁先生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1萬余元。丁先生不服該判決遂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決,,改判由散熱器廠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和訴訟費用。
2022年1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事實部分予以認定。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處理是否適當,,散熱器廠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該案中,,丁先生認可發(fā)生事故的電暖氣由其出售給劉先生,但丁先生主張該電暖氣由散熱器廠生產,,應由散熱器廠承擔賠償責任,。但散熱器廠認為不能排除丁先生從別處進貨,,并否認事故電暖氣產自于本廠。由于受害人可以選擇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現三原告要求由電暖氣銷售者丁先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由銷售者丁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丁先生認為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的,,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綜上所述,,丁先生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典型意義:該案的一審承辦法官劉偉表示,,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維權”一詞與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息息相關。該案慘痛的教訓警示我們不管是作為消費者還是商家,,選擇產品時,,一定要選擇證照齊全,質量過硬的來購買,,切記“貪圖便宜吃大虧”,,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要注重收集證據,,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維權,。
【案例二】網購游戲裝備被騙 起訴商家賠償獲支持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1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薛某經營的淘寶商鋪購買虛擬游戲賬號裝備,王某當天通過支付寶付款1815元,。原告王某提供了雙方的淘寶聊天記錄,,顯示被告薛某在淘寶聊天記錄中將案涉賬號及密碼告訴原告,原告試用后發(fā)現賬號的裝備不符合約定,,遂表示不要該賬號,,并要求退款。被告薛某要求原告王某點擊確認收貨,,并好評后再退款1815元,。原告王某點擊確認收貨并給予好評后,,被告薛某以賬號賣家登錄不上為由拒絕退款,后形成糾紛,,原告王某訴請被告薛某立即退還貨款1815元,。
2021年9月28日,,淘寶網通過短信向原告王某披露被告薛某所經營店鋪的商家信息,、ID名稱,、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及地址等,,并告知在店鋪首頁可以查看店鋪營業(yè)執(zhí)照登載信息;對屬于符合電商法不許登記范圍內的自然人入住,則無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
法院審理:西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薛某在自己經營的淘寶店鋪將游戲賬號出售給原告,,原告支付了價款,,該買賣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建立了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原告在試用案涉賬號發(fā)現不符合約定后,,即表示不要該賬號并要求退款,被告薛某也同意,,隨后卻以賬號登錄不上為由拒絕向原告王某退款,,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薛某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薛某退還合同價款,,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被告薛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決被告薛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王某1815元?,F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當前網絡購物方便快捷,,已成為消費者的重要選擇,,但部分網絡經營者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利用其在網絡交易中的強勢地位,,限制甚至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西峽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在被告經依法傳喚未到庭的情況下,,通過認真研判案件事實,,查明經營者存在的違法行為,,最終缺席判決被告薛某退還原告王某1815元。該案也教育警示網絡經營者,,應當積極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建規(guī)范有序的網絡交易環(huán)境。
【案例三】網購佳能相機遭遇假貨 法院判決商家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原告王某在被告黃某的淘寶店鋪,,以5618元的價格購買一部國行正品佳能相機,收到貨物后,,王某發(fā)現隨機充電器做工粗糙,,插頭生銹,便把相機,、鏡頭和附件發(fā)至佳能官方售后鑒定,,鑒定結果顯示相機和鏡頭非佳能公司原裝產品,套裝鏡頭為二手物品,,套裝電池和充電器為假冒品牌,。雙方經協商未果,王某遂訴至社旗法院,。
法院審理: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黃某之間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購買被告出售的佳能相機經佳能(中國)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證明,,佳能相機套機(含保修卡)非佳能公司原裝產品,,電池和充電器為假冒產品,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格的三倍,。據此,社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6854元,。
典型意義: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的不斷升級,網絡購物應運而生,,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來購買商品,,但這種購物方式,消費者主要通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畫面或者文字信息選擇商品,,難以實地辨識商品的真實性。一旦發(fā)現所購買的商品是假貨時,,要第一時間收集證據,,包括商品照片,、交易訂單截圖、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以商家存在欺詐之嫌,,要求商家賠償。如果商家拒不賠償,,消費者可以向消協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