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合同要注意啥,,法官來解答
口頭承諾別當真,寫進合同才算數
開發(fā)商承諾沒寫進合同
他索要“房本兒”吃了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做生意時,,難免會發(fā)生各種爭執(zhí)。為了避免糾紛,,不少人都開始簽起了合同,。
但是,合同如果不規(guī)范,、有瑕疵,,有時可能起到反作用。日前,,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結合近年來的案例,,手把手教你正確簽合同。
【事件】
全款買房卻拿不到房產證
2015年5月,,劉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協(xié)議,。
當月,劉某就把全部房款交給了開發(fā)商,,但一直未拿到房產證,。2017年,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公司為其辦理房產證,。
房地產公司辯護稱,,所售房屋早已達到辦理房產證的條件,未辦證的原因是劉某未繳納大修基金,、契稅等相關稅費,。
劉某很納悶,認為當時開發(fā)商曾口頭承諾,,這些費用不用自己出,,現(xiàn)在再以此抗辯,完全是說話不算話,。
法院最終以劉某未按規(guī)定繳納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稅費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法官分析】
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
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交易習慣確定
由買受人支付大修基金,、契稅等是房屋買賣中的交易習慣,,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也很明確,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交易習慣進行,。
本案中,雖然雙方合同約定“待買受人房款全部付清時,,出賣人交付房產證給買受人”,,但并未明確辦理房產證的稅費由誰承擔,故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交易習慣來確定,。由此,,法院最終判決劉某敗訴。
作者: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編輯:河南商報趙琦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