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都是開發(fā)商的免責條款,。當初認購時可沒說有這么多‘不平等’條約,這是先哄上車再談條件,?”
去年6月,,鄭州市民小王認購了金鑼灣幸福園一期的一處房產,簽下了《商品房認購書》,,交出5萬塊定金,,以及五六十萬元首付款。

【商品房認購書】
4月初,由于未簽訂補充協議,,他被開發(fā)商認為“違約”,,扣除違約金5萬元,房屋也將轉賣他人,。
房子買好了,,突然冒出來個“補充協議”
“買受人不得以屬于房屋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管線安裝、色差,、局部墻面滲水,、墻皮脫落、因建材收縮變化等正常自然原因引起的細微裂縫,、室內地面局部平空鼓,、開裂,、起砂等)為由拒絕接收房屋,若以此為由拒絕接收房屋的則視為房屋已按時交付,,買受人不得以此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維修期間不視為逾期交付,。”

【補充協議】
這樣的購房補充協議,,你會簽嗎?
去年6月,,經過千挑萬選,,小王要買的房子終于敲定——源升金鑼灣幸福園,雖然身背100多萬元貸款,,他也覺得了卻了一樁心事,。
直到半年后,他收到了來自開發(fā)商鄭州豐益置業(yè)有限公司的一封《催告函》,,開發(fā)商要求他限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訂一份長達13頁的《補充協議》。

【退款退房通知書】
拒簽補充協議,房子飛了,,還得倒賠5萬定金
對于這份《補充協議》,,小王十分不滿:“從房屋施工質量、延期交房的判定,、甚至到未來的產權登記,,開發(fā)商把自個兒的責任擇得干干凈凈,這就是霸王條款,。”
“房屋質量有問題,,買受人也無權拒絕交房,這是不公平條款,。”小王表示,,開發(fā)商要求買受人必須簽訂補充協議,不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約,,由此造成的違約責任由買房承擔,扣除定金,,并且該房屋另行銷售,。
小王選擇了拒簽,并向相關信訪部門反映了該情況,。
當時(2018年12月29日),,鄭州市房管局書面回應稱,,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約定的內容,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對合同條款有異議且協商不成,,可以要求退房退費,但無權強制要求對方簽約,。

今年4月初,,開發(fā)商再次發(fā)來通知,由于小王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經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簽訂合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該房屋將另行銷售,,且5萬元定金不予退還。
開發(fā)商:任何開發(fā)商都會有避責條款,,世茂在全國的項目都這樣
4月18日,,河南商報記者跟隨小王一同來到了該項目開發(fā)商鄭州豐益置業(yè)有限公司售樓部。
自稱營銷部主管的一位張姓負責人表示,,該項目已售出700多套房源,。大約4月12日,由于未簽訂合同構成違約,,王先生已從該公司業(yè)主名單內被排除了,。
“要么就把《補充協議》簽了,要么就退,。拖了這么久了,,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王先生現在已經不是我們的業(yè)主了,。如今已經通知過,,王先生可以過來辦理退款。”
據了解,,該項目又名“世茂云尚城”,,是世茂地產在鄭州投資的首個項目。
張先生表示,,任何一個開發(fā)商都會有相對的避責條款,,“世茂在全國這么多項目,都要簽,,內容都是一樣的,。”
“如果我們不合法,,房管局早就勒令我們整改了。我要告訴你,,所有的開發(fā)商都會有這個東西(補充協議),,不是只有我們世茂有。”張先生說,,“如果你覺得我們的補充協議有問題,,你該起訴就起訴,我們支持你們拿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是蠻不講理,。”
房管局:交房出現質量問題,免責條款無效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鄭州市房管局發(fā)布消費預警,重申禁令:發(fā)現補充協議,、霸王條款立即舉報,。
規(guī)定稱:如發(fā)現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可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反映,。
4月22日,,河南商報記者將該情況反映至鄭州市房管局。
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表示,,鄭州市內,,交房有統(tǒng)一的標準,交房出現質量問題,,補充協議中的免責條款都是無效的,,“五大主體必須驗收合格,如果不合格,,可以向房管局舉報他強制交房,。”
對方表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fā)商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方能交房,。
“每個房子里大大小小的問題可能會存在,,一般來說業(yè)主收房后可以通過物業(yè)找施工方,施工方與開發(fā)商之間有約定的質保期,,房屋驗收后的一些小問題是免不了的,,可以要求施工方進行維修,。”
針對該補充協議,對方表示,,受理該投訴意見,,接下來將由業(yè)務處室去調查處理。
作者:河南商報記者 張晶晶 實習生 張逸菲 文/圖
編輯:河南商報 張路
來源:河南商報


去年6月,,鄭州市民小王認購了金鑼灣幸福園一期的一處房產,簽下了《商品房認購書》,,交出5萬塊定金,,以及五六十萬元首付款。
【商品房認購書】
4月初,由于未簽訂補充協議,,他被開發(fā)商認為“違約”,,扣除違約金5萬元,房屋也將轉賣他人,。
房子買好了,,突然冒出來個“補充協議”
“買受人不得以屬于房屋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管線安裝、色差,、局部墻面滲水,、墻皮脫落、因建材收縮變化等正常自然原因引起的細微裂縫,、室內地面局部平空鼓,、開裂,、起砂等)為由拒絕接收房屋,若以此為由拒絕接收房屋的則視為房屋已按時交付,,買受人不得以此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維修期間不視為逾期交付,。”
【補充協議】
這樣的購房補充協議,,你會簽嗎?
去年6月,,經過千挑萬選,,小王要買的房子終于敲定——源升金鑼灣幸福園,雖然身背100多萬元貸款,,他也覺得了卻了一樁心事,。
直到半年后,他收到了來自開發(fā)商鄭州豐益置業(yè)有限公司的一封《催告函》,,開發(fā)商要求他限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訂一份長達13頁的《補充協議》。
【退款退房通知書】
拒簽補充協議,房子飛了,,還得倒賠5萬定金
對于這份《補充協議》,,小王十分不滿:“從房屋施工質量、延期交房的判定,、甚至到未來的產權登記,,開發(fā)商把自個兒的責任擇得干干凈凈,這就是霸王條款,。”
“房屋質量有問題,,買受人也無權拒絕交房,這是不公平條款,。”小王表示,,開發(fā)商要求買受人必須簽訂補充協議,不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約,,由此造成的違約責任由買房承擔,扣除定金,,并且該房屋另行銷售,。
小王選擇了拒簽,并向相關信訪部門反映了該情況,。
當時(2018年12月29日),,鄭州市房管局書面回應稱,,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約定的內容,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對合同條款有異議且協商不成,,可以要求退房退費,但無權強制要求對方簽約,。
今年4月初,,開發(fā)商再次發(fā)來通知,由于小王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經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簽訂合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該房屋將另行銷售,,且5萬元定金不予退還。
開發(fā)商:任何開發(fā)商都會有避責條款,,世茂在全國的項目都這樣
4月18日,,河南商報記者跟隨小王一同來到了該項目開發(fā)商鄭州豐益置業(yè)有限公司售樓部。
自稱營銷部主管的一位張姓負責人表示,,該項目已售出700多套房源,。大約4月12日,由于未簽訂合同構成違約,,王先生已從該公司業(yè)主名單內被排除了,。
“要么就把《補充協議》簽了,要么就退,。拖了這么久了,,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王先生現在已經不是我們的業(yè)主了,。如今已經通知過,,王先生可以過來辦理退款。”
據了解,,該項目又名“世茂云尚城”,,是世茂地產在鄭州投資的首個項目。
張先生表示,,任何一個開發(fā)商都會有相對的避責條款,,“世茂在全國這么多項目,都要簽,,內容都是一樣的,。”
“如果我們不合法,,房管局早就勒令我們整改了。我要告訴你,,所有的開發(fā)商都會有這個東西(補充協議),,不是只有我們世茂有。”張先生說,,“如果你覺得我們的補充協議有問題,,你該起訴就起訴,我們支持你們拿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是蠻不講理,。”
房管局:交房出現質量問題,免責條款無效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鄭州市房管局發(fā)布消費預警,重申禁令:發(fā)現補充協議,、霸王條款立即舉報,。
規(guī)定稱:如發(fā)現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可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反映,。
4月22日,,河南商報記者將該情況反映至鄭州市房管局。
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表示,,鄭州市內,,交房有統(tǒng)一的標準,交房出現質量問題,,補充協議中的免責條款都是無效的,,“五大主體必須驗收合格,如果不合格,,可以向房管局舉報他強制交房,。”
對方表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fā)商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方能交房,。
“每個房子里大大小小的問題可能會存在,,一般來說業(yè)主收房后可以通過物業(yè)找施工方,施工方與開發(fā)商之間有約定的質保期,,房屋驗收后的一些小問題是免不了的,,可以要求施工方進行維修,。”
針對該補充協議,對方表示,,受理該投訴意見,,接下來將由業(yè)務處室去調查處理。
作者:河南商報記者 張晶晶 實習生 張逸菲 文/圖
編輯:河南商報 張路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