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微博爆料有演員簽訂陰陽合同,4天拿6000萬元天價片酬,,涉嫌偷漏稅款,。
昨天傍晚,國家稅務總局已介入調(diào)查,,后續(xù)情況有待權威機關發(fā)布,。
假設真的存在“陰陽合同”,,假設4天勞務收入6000萬元,,這究竟涉及多高的稅款?
【事件】
崔永元微博爆料某演員
簽“陰陽合同”偷漏稅款
事件起于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fā)布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其中曝光了一份約定片酬為稅后1000萬元的合同,。一天后,崔永元又爆料稱該演員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在片場演出4天,兩份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
由于第一份被曝光的合同中涉及“范冰冰”的名字,,各媒體和網(wǎng)友認為該演員為范冰冰,,范冰冰方面對此稱崔永元侵犯合法權益,散布謠言,,構成誹謗,。
稅務部門對此事也很快有了反應,除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蘇省地稅局的官方網(wǎng)站,,《法制日報》還了解到,,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qū)地稅局目前已經(jīng)介入調(diào)查取證,,后續(xù)情況有待稅務機關權威發(fā)布。
昨晚,,該事件有了最新進展,。有媒體采訪到了范冰冰工作室,工作室稱從未通過“陰陽合同”方式簽約,,接下來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
此外,崔永元接受某自媒體電話采訪,,指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涉事明星并非范冰冰,,并對誤傷范冰冰一事表示道歉。
【關注】
簽“陰陽合同”是違法行為
“陰陽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nèi)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nèi),,一份對外(包括對付稅務機關),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稅收等為目的,;對內(nèi)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合同,,簽“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
那么,如果真的存在兩份合同,,如果兩份合同中的1000萬元,、5000萬元款項,約定的都是演員的“稅后”收入呢,?是否就不涉嫌偷稅,?
“可以這樣理解。”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黃琨說,,“但是一般不會這樣,,除非是主體不同。如果確實是這樣寫的,,對方(付款方)沒有實際去代為繳納,,那么該演員作為納稅義務人還是應當自行補稅及繳滯納金,,但是不算該演員偷稅。”
【算賬】
假設該明星收入6000萬元
究竟涉及多少稅款
對于此事,,鄭州市地稅部門講師,、知名稅法專家王國娜作了詳細的解釋。她說,,如果是作為個人的收入,,那這就是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根據(jù)崔永元的說法——4天取得6000萬元收入,那這就是同一項目一個月內(nèi)的連續(xù)性收入,,也應算是一次勞務報酬所得,。
根據(jù)規(guī)定,勞動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有一定的扣除,。 1.勞務所得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2.勞務所得4000元以上的扣除20%,;3.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存在加計扣除的情況,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以下的稅率為20%,,2萬元~5萬元的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shù)為2000),,5萬元以上的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shù)為7000)。
回到崔永元爆料的合同中,,假如這兩份合同真實存在,,那么該演員應納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是6000萬元×(1-20%)×40%-7000元=1919.3萬元。
提醒
可以稅收籌劃
但不能頂風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件事對于其他人,,尤其是富人來說,,都是警醒,。可以稅收籌劃,,但要合法,,而不是違法偷稅。
作者: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王俊偉
編輯:河南商報 趙琦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