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所造成的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用戶信息泄露的,可被納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網絡服務提供者或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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