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某和謝某明知捕捉野生金錢蛙、黑斑蛙等國家保護動物是非法的,,卻仍然采用夜間強光燈照射的方法進行捕捉,。日前,他們以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審理查明,,自2015年6月以來,,寧陵縣農(nóng)民楊某,、謝某,在睢縣惠濟河采用夜間強光燈照射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金錢蛙,、黑斑蛙共計800多只。在睢陽區(qū)郭村鎮(zhèn)鄧橋村,,非法捕捉野生青蛙及蟾蜍約40只,。而后,他們二人將捕捉的這些野生動物均賣給了祁某(另案處理),。寧陵縣森林公安局偵查人員在祁某處,,依法查獲祁某收購的野生青蛙3000多只。隨即偵查人員將查獲的青蛙放生,。
法院認為:楊某,、謝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兩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對楊某,、謝某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并各處罰金3000元。
作者:河南日報 閆占廷 邊麗娜
編輯:河南商報 趙琦
來源:河南日報